旅游地的可进入性指的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该怎么理解?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同时也能学习一下新的土地管理办法。
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特别对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全国范围内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面临挑战要做好准备:
1、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其核心价值征收补偿。根据此条款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各省级自然***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很荣幸,本人参加了听证),确保新发实施后按照新的标准实施征地。
2、不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能力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是对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提出挑战。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能力。
3、要切实做好新《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向全社会的宣传力度,使农民了解新法内容,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土地权益。
简单的了解了这些内容后,针对题主问题来分享看法:
1、新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确立了征收土地应当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第二款规定确立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对比旧法增加和扩大了补偿范围。新法将补偿范围确定为: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土地安置补助费,三是村民住宅补偿费,四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五是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这表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和生计得到完善。
3、第三款规定确立了明确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做到了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实现了补偿的公平性,防止了征地补偿的随意性,规范了征地行为。打消了被征地农民由于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造成的心理不平衡现象,顺利进行征地工作。
4、第四款规定确立了征收农用地以外的补偿标准、征收的基本原则和补偿安置的选择方式。既注重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基本权益,有利于保证农村社会稳定,又充分反映城镇化发展要求,促进地尽其用和农民增收。
5、第五款规定确立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社会保障。在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体系。真正做到了让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熟悉了新法48条规定,再来熟悉一下47条的规定才能回答您的具体问题。新法第47条中明确规定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等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申请征收土地。所以征地安置方案确定后应该是补偿安置方案经过依职权和依申请听证后修改,合法合理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公布出来。
新《土地管理法》的出台,个人认为有些方面未明确规定,新法63条规定,未曾提及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没有明确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是担心加重农民负担,降低改革的获得感,但是不能解决好影响宅基地公平分配问题,势必制约宅基地的改革。
以上回答,若有不对的地方还请指正!下一步是考验执行者对新《土地管理法》的施行的智慧,我们拭目以待!
您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及提供宅基地建房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所以,如果低于这两个原则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是提***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可以区别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企业、居民或者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分别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这一规定虽然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但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应该如何具体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给执法带来很大困难,经常有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向我局请示这个问题。对这类案件,在确认批准文件无效后,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视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区别不同的占地者,分别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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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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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规定。
一、征地补偿的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面积、范围、地类、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计算办法,补偿的总费用和每个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补偿费的数额;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补偿的具体标准和地上物所有权人补偿费的数额,青苗补偿的标准和每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应得的补偿费数额,及其各项费用的支付办法等。征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方案,包括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计算办法和安置者的姓名、安置的方式和安置方案的实施步骤和组织实施的单位等。具体方案由当地县、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与有关单位协商制订。
二、地方人民***应当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在当地予以公告。公告的方式应当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能了解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告的内容要具体、详细,使征用土地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能明白征用土地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和得到的相应补偿的数量。对***确定的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和要求。
三、有关人民***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征地的补偿和安置直接涉及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纳,以完善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四、对征地方案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宣传国家征地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完善征地方案,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及时解决因征地给农民带来的困难,也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实行民主决策的重要部分,有利于提高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少数干部和***工作人员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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